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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信息系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校外毕业实习管理的规定(试行)

作者:发布时间:2019-02-20浏览次数:

电气信息系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校外毕业实习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毕业实习质量,加强毕业实习环节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利用校外实习实训场所,做好毕业生校外毕业实习工作,结合电气信息系专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申请与批准

第二条学生在毕业实习第一周的前2日内,向毕业设计指导教师提出到校外进行毕业实习的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填写《电气信息系学生校外毕业实习申请表》、《告家长书》,办理校外实习相关手续。

第三条《电气信息系学生校外毕业实习申请表》中“校外实习单位意见”签字盖章后,经毕业设计指导教师、系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和系分管教学工作主任签字同意后,学生方可离开学校到校外实习单位进行校外毕业实习。

第四条因“校外实习单位意见”签字盖章等原因造成办理手续不及时等特殊情况,经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和团总支同意后可先办理请假手续,到校外实习单位后及时办理签字盖章等手续。

第三章学生家长确认

第五条学生到达校外实习单位后,学生按照《告家长书》要求,应由家长向学校的毕业实习指导教师和辅导员分别发1条短信,告知学校家长已知晓学生毕业实习的地点和时间等,并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现场管理

第六条在校外单位进行毕业实习的学生,必须在单位认真进行毕业实习,不得中途更换单位,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出变更申请。

第七条学生在进行毕业实习期间的管理由接收单位负责,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和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因事、因病离岗,应按单位和学校有关要求请假。

第八条学生必须经常与校内指导教师保持联系(每周至少一次),如实汇报毕业实习进展情况,提交日志或发回实习现场视频、照片,接受校内指导教师的指导。

第九条学生应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完成毕业实习任务,并对本人赴校外单位所进行的毕业实习质量负责。

第十条学生毕业实习结束后必须按时返校,并向校内指导教师报到,按学校要求提交毕业实习报告。

第四章校内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校内毕业实习指导教师每周应了解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表现和毕业实习进展情况,并做好毕业实习的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系会组织教学管理人员、辅导员和毕业实习指导教师对在校外进行毕业实习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抽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系毕业设计毕业实习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一:《电气信息系学生校外毕业实习申请表》

附件二:《告家长书》

电气信息系

2017年3月2日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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